2016年司考培訓三國法考點之新國家的承認
265 2017-07-12
萬國司考教研中心為大家整理總結了2016年司考培訓三國法考點之新國家的承認,具體如下,希望能對同學們的備考有所幫助。對新國家的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出現(xiàn)這一事實的單方面宣告和認定。這種承認本身并不是新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。正式的承認一經(jīng)作出,將帶來一定的法律效果。
新國家產(chǎn)生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:
①獨立,指殖民地獨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國家。
②合并,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并為新國家。
③分立,一國分解為兩個或幾個新國家,原來的國家不復存在。
④分離,一國的一部分從該國分離出去而成立一個新國家,母國仍然存在。
對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主要有:
①為雙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領事關系及發(fā)展全面正常國家關系奠定基礎;
②雙方可以締結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軍事等各個方面的條約或協(xié)定;
③承認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的一切權利,特別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轄的有效性,承認新國家及其財產(chǎn)享有的管轄豁免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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