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從業(yè)資格考試之當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
52 2017-07-23
《投資基金》輔導之當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
在基金募集和運作過程中,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如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。他們應當依法及時披露基金信息,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和完整性。
一、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
提示:共10點內(nèi)容,重點關注以下幾點
第三: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(nèi),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登載在管理人網(wǎng)站上,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的報刊上,在公告的15日前,應向中國證監(jiān)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更新內(nèi)容提供書面說明。
第四: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,應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。
第五: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(chǎn)凈值和份額凈值。開放式基金在開始辦理申購或者贖回前,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資產(chǎn)凈值和份額凈值,放開申購贖回后,應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。
第六:在每年結束后90日內(nèi),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,在管理人網(wǎng)站上披露基金年度報告。
第七:當發(fā)生對基金份額持人有權益或者基金價格產(chǎn)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,就在2日內(nèi)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審核。
第九: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,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、會議形式、審議事項、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。
二、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
提示:共計6點內(nèi)容,重點關注以下幾點
第一:在基金份額發(fā)售的3日前,將基金合同,托管協(xié)議登載在托管人網(wǎng)站上。
第二:對基金管理人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復核。
第三: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,對報告期內(nèi)托管人是否盡職盡責履行義務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規(guī)守約等情況作出聲明。
第四:當其發(fā)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業(yè)務的重大事件時,托管人應當在事件發(fā)生之日起2日內(nèi)編制并披露臨時公告書,并報中國證監(jiān)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。
第五: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,應當提前30日內(nèi)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、公議形式、審議事項、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。會議召開后,應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,同時報中國證監(jiān)會備案。
三、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
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,他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體現(xiàn)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的義務。當代表基金份額10%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,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時候,代表基金份額10%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。此時,該類持有人應到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、會議形式、審議事項、議定書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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